超级范文网 > 股票频道 > 上市公司 > 减持新规影响正进一步发酵

减持新规影响正进一步发酵

端午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的若干规定》(简称减持新规),随后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一会两所出台的减持新规和细则,从减持方式、数量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大股东等减持行为的约束。

  减持新规的出台对市场的影响正进一步发酵。从大股东减持来看,在减持新规发布后,共有20多家上市公司相继发布减持公告。其中,天海防务于6月1日晚间发布董监高终止减持计划的公告外,星河生物、天广中茂则对此前大股东减持方案进行调整。从定增市场来看,相继有公司对原有定增计划进行调整,例如绿景控股宣布撤回定增申请,而内蒙华电则宣布终止定增,转而启动可转债发行。

  对于减持新规的出台,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一会两所接连出台减持新规和细则,速度之快,动作之协调值得肯定。此次细则和规定总结了现行减持规定在实践中暴露出的短板与教训,力度比之前更大,条款更细致,对各类有信息优势、资金优势与道德风险的减持主体基本上都纳入了限制减持的法治轨道。

  财通基金发言人就本次新规出台告诉记者,减持新规释放了积极信号,管理层的意图还是为了减少抛压,呵护市场,新规对大股东等减持行为的进一步规范不仅能够平缓减持对市场造成的流动性冲击,同时还能鼓励大股东坐实企业业绩,引导产业资本专注实业发展。“从中长期看,减持新规有利于缓和市场流动性,坐实企业业绩,整体偏利好。”

  多位市场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缓解限售股解禁所带来的市场压力,则是本次新规出台的主要目的。

  缓解市场抛压
  “受2015年和2016年并购定增高速发展的影响,今年市场有近3万亿市值面临解禁。考虑到目前降杠杆的宏观环境所带来的市场资金的减少,让市场很难承受这一天量解禁市值。对此,减持新规的出台就是要平抑减持行为,缓解市场压力。”联储证券首席投资顾问胡晓辉对记者说道。

  与此同时,随着去年以来IPO 的发审提速,次新股解禁给市场带来的压力也引发多方关注。根据统计,从2017年6月至2018年年末,A股限售解禁总市值为50532亿元,解禁总股本为4017亿股。如不出台相应的减持规范,一年半之内超5万亿的减持压力无疑会对A股形成巨大考验。

  对此,减持新规及细则的覆盖对象,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频率及信披等进一步规范将有效缓解A股市场抛压。具体来看,本次推出的减持新规及细则,规定大股东(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份减持(即其他股东减持IPO前所获股份、定增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大宗交易减持不得超过2%,即3个月内合计不得超过3%、半年不得超过6%。同时,大宗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此外,通过协议转让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虽然市场对减持新规出台的必要性普遍表示认可,但在减持新规的细则规定方面,市场人士对此观点不一。

  上海师范大学副教授黄建中告诉记者,减持新规对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董高监等重要股东的减持限制,有助于抑制短线炒壳等性质恶劣的市场套利行为,但对于其他股东而言,对其减持行为不应限制过严过细,特别是对于一年期等短期定增行为不应该进行过于严格的减持限制,否则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融资效率及融资成本,进而影响企业发展。

  对此,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持有不同观点,他告诉记者,A股市场是一个典型的“散户市”,不仅定向增发对赌的是“散户主动买单”,而且大比例转增也是诱惑散户为大股东及特定股东减持“主动买单”。在A股“散户市”格局下,监管层必须出手保护毫无风险意识的小散,并对大股东及特定股东的减持行为实施最严厉的约束与监管。

  英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大霄也表示,新规的出台本质上是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监管者通过对融资者相关行为做出限制,相对达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从股市长期发展来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也利于吸引资金入场。”

  新浪财经首席评论员艾堂明看来,新规出台还将进一步规范定增市场,引导股市的价值投资。

  定增变局引导价值投资
  “去年定增的融资额是IPO的10倍,而从今年一系列的监管导向来看,定增则要为IPO让路。减持新规的出台,也将进一步限制定增市场的发展。”艾堂明说道。

  早在今年2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上市公司增发再融资规则进行了调整。据统计数据显示,自今年2月定增新规实施以来,共有152家上市公司公告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较去年同期增长59%。而本次减持新规的推出,也进一步延长了定增投资者的退出成本,防止投资者操纵市场,套取一二级市场价差。

  胡晓辉表示,减持新规对大股东减持细则的规定,无形中会拉长投资人退出和减持的时间,这势必会挡住不少投机资金。而投资时间拉长所引起的投资不确定性的增加,也会引导股市资金进行价值投资。“新规会引发投资人选股逻辑的变化,特别是基金等机构投资人未来在投资策略上会更加关注蓝筹股等减持压力小的股票,在投资理念上趋向于价值投资。”

  财通基金发言人对此也表示认可。面对减持新规的“90天限制”,她告诉记者,财通基金未来在投资上将更加关注内生性增长优质(α收益)的公司,着重挖掘ROE拐点公司的预期差,结合折扣水平把握周期行业PB修复股,审慎对待单纯依靠资本运作搞外延式发展的轻资产股,适当回避主要依靠“题材+折扣”进行制度套利的概念股、题材股,选取真正具备长期投资价值的公司进行投资。

  虽然市场人士对减持新规给市场带来的利好效应持乐观态度,但在减持新规出台同期,两市资金的波动也同样引发诸多关注。

  增量资金如何解决
  其实,自刘士余出任证监会主席以来,从IPO发审提速,上市公司信披、分红等问题监管再到本次减持新规的出台,其一直着力推进严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监管方向,也搭建出股市监管的基本框架。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告诉记者,以本次减持新规的推出为例,就是监管层利用行政手段规范大股东减持套利行为。“行政监管的效果肯定是有,但在我看来,资本市场的监管可以更多地采用市场化手段进行规范,以对大股东减持的规范为例,监管层可以将企业业绩与减持行为相挂钩,如果次新股业绩变脸可延长股票限售期,上市公司连续亏损3年则大股东禁止减持,对赌业绩不达标可限制大股东减持等,这样可以让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更负责任,让好公司股东有持股动力,让垃圾公司无法在股市立足。我认为市场应该允许好公司减持套现。”

  而对于刘士余上任一年多来的监管政策,苏培科表示,目前的监管方向是对的,对市场违规行为和操纵股市行为的打击也是对的,但股市监管上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即股市增量资金的问题需要解决,还有IPO发审可适当放缓,退市制度应尽快落实,同时投资者维权机制也应该建立起来。

  值得关注的是,在减持新规出台的同时,两市资金在近期也出现较大变动。据统计,两市6月1日成交金额为3820亿元,和上一个交易日相比减少71亿元,资金净流出249亿元。

  对此,虽然证监会通过加强监管规范资本市场,打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但也有市场观点认为,要实现A股投资活力的恢复,更为关键的是需要形成对资本的长效吸引机制。对此,A股该从何寻找增量资金?

  胡晓辉认为,目前监管政策的推行,正为市场搭建出一个牛市基础。“市场从来不缺资金,关键是如何将居民资金引入股市,这些都离不开健康股市环境的打造。”

  在解决市场增量资金方面,刘俊海同样表示,中国股市缺的不是资金而是信心,股市缺乏资本投资的财富效应,因为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出了问题,资本市场的现代化没有完成,这才是中国股市面对的最大问题。“对此,实现对资本市场的法制化监管,打造投资友好型和弘扬股权文化的监管有助于释放正能量,长期来看有助于提振投资信心。”

  而在李大霄看来,要吸引更多资本进入股市,关键是要做好投资者保护,让投资者可以在股市投资中获利。“就目前来看,我关键是要让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价格及利益之间取得平衡,缩小一二级市场之间的价差,让二级市场投资者也可以买到物美价廉的产品。”

  证监会十条减持新规
  一是鼓励和倡导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理念,进一步强调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股份锁定期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就限制股份减持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二是完善大宗交易制度,防范“过桥减持”。明确有关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时,出让方、受让方的减持数量和持股期限要求。

  三是引导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规范、理性、有序减持。

  四是进一步规范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的减持行为。

  五是健全减持计划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转让股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报告、备案、披露制度,防范和避免故意利用信息披露进行“精准式”减持。

  六是强化上市公司董监高的诚信义务,防范其通过辞职规避减持规则。

  七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市场化退出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八是明确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其持股应当合并计算,防止大股东通过他人持有的方式变相减持。

  九是切实加强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责,对于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减持行为,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

  十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减持行为,对于利用减持进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加强稽查执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格追究违法违规主体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