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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展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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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完善金融监管,推进金融创新,维护金融稳定。证券业是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证券纠纷的范围和数量有着进一步扩大和迅速增长的趋势。

  笔者曾多次对我国资本市场纠纷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从反映的情况来看,证券、期货、基金纠纷有如下特点:第一,纠纷主要涉及经济利益,但是大多数纠纷的金额不大,大量涉及小额金融消费者的案件,如果没有简便、快捷、价廉的纠纷解决途径,可能打击公众的投资信心,也会刺激不法市场经营主体故伎重施,损害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二,纠纷类型多样化且专业性强,如证券经纪纠纷、证券资产转让纠纷、权证交易纠纷等,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需要运用金融、证券、法律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需要相关专业人才的参与。第三,纠纷双方在财力、专业能力上普遍悬殊,较实力雄厚的市场经营主体而言,尽管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到今天确实有许多行家里手,但大量的还是资金不多、市场经验欠缺的弱势消费者,他们的权利更容易受到侵害,对纠纷解决的需求也更为明显。

  证券纠纷的上述特点,使得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很难协调高效地使纠纷得到妥善解决,而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符合证券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发展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最高法和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了试点调解组织的基本条件和认可管理、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强化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保障落实等内容,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对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通知》规定的纠纷调解机制有如下八个方面的创新与亮点:

  第一,调解工作对投资者不收取任何费用。一方面,这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的经济基础,是真正的惠民政策;另一方面,这也促使和鼓励中小投资者运用调解机制快速有效的解决纠纷。

  第二,建立了专职或专家调解员制度。证券、期货、基金等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一般的调解员难以应对这些专业的纠纷,《通知》充分考虑了这一特性,使得调解工作能够更加专业高效地进行。

  第三,受理范围更为广泛。《通知》中规定的受理范围更为广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均属于受理范围。这使得这一机制的应用范围囊括了任何主体之间的纠纷,对于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四,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之下,既为投资者和相关证券市场主体提供一条便捷、迅速处理纠纷的渠道,也不影响现有相关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职责履行,有利于证券调解工作能够顺利快速高效地开展。

  第五,调解方式的灵活创新。调解组织应运用现代传媒手段进行调解,包括采用面对面与网络对话、即时化解等方式有机结合。运用这些现代化手段,不仅使得纠纷的解决更为方便,而且也减少了解决纠纷的成本,是调解机制与现代化技术手段有机结合的典范。

  第六,明确调解工作不得久调不决。调解机制相比于诉讼的优势之一在于调解的周期较短,保证了调解工作的高效迅速。《通知》虽然未明确规定调解的期限,但明确提出提高调解工作效率的原则,避免调解机制沦为一项耗时耗力的机制。

  第七,明确了多项诉调对接机制,如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发挥督促程序的功能等。这使得调解机制的成果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避免调解机制沦为一项无用而耗时的制度,真正发挥调解机制对采用诉讼程序解决证券纠纷的补充作用。

  第八,明确了投资者在启动调解机制时的主动权。对于投资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参与调解。这一规定参考了西方的申诉专员制度(即FOS,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的规定,使得投资者掌握选择纠纷解决途径的主动权,避免强势的市场经营主体变相强迫投资者使用不利于其解决纠纷的途径。

  《通知》规定的多元化解机制具有多个创新亮点,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三公原则,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实践中亦有美中不足之处,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可以借鉴国际上开始广泛开展的FOS制度,以调解与裁定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为投资者提供了独立且费用相适合的途径。FOS一般首先是调解程序,在调解员的协助下,双方可建立及加强信任和共识,避免进入对立的诉讼。调解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目的是要达成和解,令双方恢复良好的关系。此外,为了确保纠纷可以顺利解决,FOS一般会有第二阶段的裁定程序,弥补单纯调解约束力上的不足。

  探索兼具公正性、高效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提高投资者信赖感,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通知》的发布,针对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创新中出现的投资者易受侵害的状况,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权利救济途径,在解决证券、期货、基金纠纷方面创设了更为科学、高效的创新调解机制,希望在实践中能够贯彻好、执行好,真正发挥出保护投资者的功能。

  深圳调解中心运作近三年成效显著

  2013年初,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联合深圳市证券、期货、投资基金三家行业协会,充分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纠纷解决的经验,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积极探索调解与仲裁(诉讼)、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投资者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四位一体”机制,通过设立独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促进化解中小投资者遇到的纠纷、矛盾,实现定纷止争。

  深圳调解中心自2013年9月正式运作以来,作用不断发挥,效果彰显。截至2016年4月,正式受理调解案件为173宗,其中2013年试水3宗,全部调成;2014年85宗,除法院委托调解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71宗,因当事双方分歧过大,转回法院继续审理外,其余14宗全部调解成功。2015年下半年以来,融资融券、股权质押业务引致的平仓纠纷,分级基金因股市波动估值下折引致的纠纷明显增多,调解中心正式受理纠纷调解申请67宗,已结案件58宗,有48宗达成和解,调解成功率达83%。2016年1-4月受理28宗,截至5月10日,已调解完成18宗,调成12宗,其余10宗正在调解过程中。

  另据统计,向深圳调解中心提出诉求咨询的数量逐年上升,且深圳以外地区的占比超过70%,表明该调解中心在全国资本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日趋扩大。实践证明,调解中心以其优势和特色,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和市场机构的认可。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将深圳调解中心列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调解组织,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八家试点调解组织之一。深圳调解中心除了对中小投资者不收取费用,体现公益性并注重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外,还在日常工作中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注重独立性。调解中心设立时即由地方机构编制部门依法批准登记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法人,理事会、秘书处依照章程独立部署、开展日常工作。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容易打消当事人对调解机构“拉偏架”的疑虑,特别是得到中小投资者的认可、接受,强化他们以调解化解纠纷的信心。

  二是强调专业性。目前在册的86名调解员均为资深的专业人士及法律专家,不仅熟悉资本市场行业规则和运作模式,而且具备良好的调解能力和职业操守,能够针对行业特点和专业问题开展纠纷调处。

  三是发挥主动性。调解中心关注市场动态,及时、有针对性地作出反应。纠纷数量激增时期,调解中心及时通过媒体发声,吁请和引导投资者理性表达诉求,选择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同时组织行业人士和调解员共同分析、研讨,了解引发纠纷的环节及可能的趋势,随后在调解员的支持下,妥善组织、安排了数十起融资融券平仓纠纷调解。

  四是探索国际性。结合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内地和香港基金互认、深港通等对外开放工作的推进,指导、支持调解中心利用毗邻香港的优势,主动开展工作,先后联络走访了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香港中资基金业协会,邀请前香港证监会主席梁定邦先生担任顾问,聘请了9名港籍调解员,并于今年1月在前海主办了资本市场争议解决机制研讨会。

  五是突出可执行性。调解中心具有调仲结合的优势,同时还与辖区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使得和解协议的内容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2014年初,与深圳中院签署了框架协议。

  下一步,调解中心将按照《通知》安排,本着“依法公正、灵活便民、注重预防”的原则加大调解工作力度,通过投资者服务微信公众号、典型案例总结等继续做好推介宣教,履行好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

  强实力 树品牌 打造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部分地区联合开展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等8家单位作为首批合格诉调对接试点调解组织,在证券期货领域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

  一、投资者服务中心的设立体现了监管部门对纠纷多元化解的高度重视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者服务中心于2014年12月在上海设立,为市场主体提供调解服务是投资者服务中心核心职责之一。2015年证监会“公平在身边”投资者保护专项活动又将建设形成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明确为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工作任务。成立专门的全国性公益机构从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体现了会党委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决心,为投资者服务中心做好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了指针。

  二、构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主渠道,探索有实力、有吸引力的新型调解之路

  投资者服务中心设立以来,在中国证监会领导下,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相关法院的指导支持下,积极落实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建设任务,大力开展纠纷调解工作。截至今年5月底,接受当事人申请、证监会系统转办和法院委托等,受理纠纷231件,调解成功216件,调解成功率达95%,投资者获赔2426万元。调解中心的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构建全国性、全市场调解网络。通过与各地证监局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签约合作,承接各辖区、各市场纠纷案件,以北京、上海、陕西、四川、湖南、浙江等区域为中心、辐射周边的全国性调解网络初步形成,证券、期货、基金、上市公司等资本市场各领域纠纷均纳入调解范围。

  二是探索新型专业调解之路。为体现中小投资者保护和纠纷化解便捷、高效、权威的要求,借鉴国际经验,针对双方难以和解的小额纠纷,由投资者服务中心组织专家依法评议直接裁决,市场经营主体包括上市公司自愿接受并履行该裁决,投资者则可接受也可不接受而另行寻求仲裁诉讼等方式救济。小额裁决机制自北京试点后已多地推广,受到广泛好评,显现了投资者服务中心专业调解的品牌特色。

  三是大力开展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纠纷调解,填补了该领域空白,有力配合了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引起的纠纷涉案投资者众多、社会反响大,很多均进入了诉讼程序,但此前缺乏专门的调解机构对该类纠纷进行调解。投资者服务中心将该类纠纷调解作为重点,目前已调成的纠纷数量超过受理案件的70%,通过探索专业损失计算和集体调解机制,保持了对此类纠纷调解的高成功率。

  四是先行开展诉调对接为纠纷调解提供效力保障。2014起先后与上海一中院、二中院及北京高院沟通建立了诉调对接机制。上海法院为中心提供了专门调解室,合作化解60多起纠纷,积累了经验。

  三、学习贯彻《通知》精神,打造专业权威的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

  《通知》的发布实施,是在证券期货市场贯彻中央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求的重要举措。《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的性质和司法效力问题,引导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对于优化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推动作用。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在证监会的领导和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加强试点调解组织间学习交流,强化与相关法院的合作,将《通知》精神落到实处。以“申请便捷、程序简化、专业权威、效力保证”为目标,建设形成专业权威的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开通运行网站纠纷在线受理平台,打造全市场纠纷受理调处中心;探索完善小额裁决、专家委员会等制度,打造调解创新中心;做大做强专家调解员队伍,打造调解人才中心;完善流程管理和考核评估,打造调解质量控制中心;加强案例总结和工作宣传引导,建设调解宣传中心,开创纠纷调解工作新局面。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履行自律管理职责

  促进证券纠纷化解机制建设

  近年来,中国证券业协会切实履行《证券法》赋予的调解职责,积极开展证券纠纷调解工作,不断探索完善证券纠纷行业化解机制。经过四年多的实践,由证券业协会主导、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协作配合、会员单位积极参与的证券纠纷行业化解机制已基本建立,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成效。从2013年起到2016年5月底,证券业协会和地方协会共受理了3730起证券纠纷调解申请,成功化解了3271起纠纷,约占证监会系统纠纷调解总数的四分之三,发挥了证券行业纠纷化解主渠道的作用。当前证券纠纷行业化解机制具有以下四个突出特点:

  一是全国协调联动的证券纠纷调解组织。证券业协会2011年9月成立了主要由会员单位代表组成的证券调解专业委员会,集聚行业力量研究处理与调解工作相关的专业问题,起草调解工作制度,决定调解员聘用等。2012年2月成立了证券纠纷调解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日常调解工作以及对调解员进行管理;与全国36家地方协会建立了证券纠纷调解协作机制。通过相互协同,发挥了各方在证券纠纷行业化解机制建设中的合力,保证了调解工作的专业性,提高了调解工作的覆盖率,推动了调解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顺利开展。

  二是“三位一体”的证券纠纷化解机制。证券业协会在实践中逐步确立了“三位一体”的证券纠纷化解机制,即督促证券公司主动化解纠纷、指导地方协会就地调解纠纷和证券业协会自主调解纠纷的多层次证券纠纷化解机制。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业协会积极履行全国性自律管理职责,集中力量对重大疑难、跨地区及涉众的证券纠纷进行调解,2012年以来,一方面自主受理了456起纠纷调解申请,成功调解279起纠纷;另一方面,积极尝试引导证券经营机构通过和解方式化解与投资者的群体性纠纷。2013年牵头成立了万福生科案件投资者利益补偿协调小组,促成平安证券主动与遭受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和解,投资者获补偿金额达1.79亿元,补偿率为99.63%;获补偿投资者1.28万人,占适格投资者总人数的95.2%。近期,又牵头成立了欣泰电气投资者先行赔付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兴业证券落实投资者先行赔付工作。目前,正在配合证监会推出的行政和解制度,研究建立基于自律管理框架的行业自律和解制度。

  三是长效稳健的证券纠纷调解保障体系。证券业协会在建立证券纠纷调解保障体系方面致力于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制度问题,二是人员问题,三是资金问题。2012年6月颁布了三项基本业务规则,2015年12月修订形成了《证券纠纷调解工作管理办法》和《证券纠纷调解规则》两项业务规则;在全国范围内选聘了269名调解员,基本形成了一支稳定、专业、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2015年12月设立了证券纠纷调解专项基金,用于调解培训及调解员补贴等,支撑证券纠纷调解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四是尝试建立“三个对接”机制。证券业协会在建立行业化解机制初期就提出建立信调、诉调、仲调“三个对接”机制。通过信调对接,引导投资者通过行业调解化解纠纷,减轻监管部门信访投诉压力;通过诉调和仲调对接,提高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在推进信调对接方面,已基本实现行业调解与证监会信访投诉处理及12386热线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对接,2015年以来共接收12386热线转办工单181 件,所有转办事项全部办结。在推进诉调对接方面,2013年3月与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签署了诉调对接合作协议,2015年成为北京市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在推进仲调对接方面,2013年11月与北京仲裁委签署了仲调对接协议。

  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是综合解决证券期货纠纷的新尝试,有利于调动各方积极性快速化解证券期货纠纷,降低社会成本;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稳定,保障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有效解决行业调解与诉讼对接实际操作中的难题,提高行业调解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证券业协会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要求,联合地方协会共同推进与试点地区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持续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提高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员和经营机构投诉处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在各级法院的支持下,促进证券行业多元化解机制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国证券业协会 本站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