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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1:小心合同欺诈风险

从股权众筹的本质来讲,在股权众筹过程中起到关键左右的就是项目发起人与项目投资者签署的“无名合同”,众筹平台在这里只做一个桥梁的角色。

现阶段我国的股权众筹,主要采用领投与跟投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领投方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跟投方大部分是出于对领投方和项目的信任而参与众筹活动。

这种方式能够充分发挥领投方的带动作用,让手中持有的资金的普通投资者参与进来。但是这种方式有个很大的弊端,尤其是在现阶段相关监督体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这种模式,领投方与项目发起人很可能利用那些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及他们专业知识的匮乏,尤其是在制定相关合同时,埋下伏笔。

我们假设领投方和项目发起方的利益挂钩,那么领投方会尽可能的帮助项目发起方吸引足够多的普通投资者参与进来,当领投方的号召力很强或者是跟投的规模很大时,因为人的“从众效应”,那么后续参与者就会越来越多,很多跟投者甚至都不知道具体项目是什么。筹集的资金到位后,不排除融资方捐款潜逃或者通知投资人其投资目标未实现而侵害投资人的现象。这也是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

还有一种情况,市面有很多所谓投资公司,美其名曰,帮助创业者融资,其实很多都是收取创业者高额的服务费,然后包装创业者的项目进行股权众筹,一旦众筹成功,收取高额的佣金,更有甚者直接卷款而逃,因为他们会提出作项目资金的监管者,目的是让资金留在自己手里。最后,项目的发起方创业者会面临法律风险和道德的指责,项目的投资方则是空手而归。

之所以会发生这种合同欺诈,是因为不论哪一方对于股权众筹或者项目本身掌握的信息非常有限,而且没有一个完整、透明、公开的资金管控体系。

不论哪一方,如果在投资过程中出现纠纷,只能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但通过法律途径要为此消耗大量的资金和精力,还不一定能够打赢,被定义为非法集资还好,若为定义为其他,股权纠纷之类的内部问题,结果不可想象。

所以大家在参与股权众筹时,一定要注意合同风险,注意项目的资金是否公开、透明、、、、、小编会在后期出几篇股权众筹的流程,供大家参考。

警惕2、众筹平台风险

一般而言,股权众筹平台充当居间人,使融资和投资双方能够交流互动,为双方提供平台的同时,有收取一点的报酬。但他的居间合同并不是彻底的合同。


实际上,众筹平台在充当居间人的同时,还充当监控者,以某些众筹平台为例,他们会对投融双方设定一些规则,甚至在触及法律时采取一些措施,这种方式分开来看,有好的一面,把控整个投资过程,使整个投资过程更加透明、公开,但不好的一点是,投融双方在众筹平台的要求下形成的格式合同,其实会存在一些对双方不均等的问题。

在投融双方发生纠纷时,作为监控方和居间的众筹平台,并不对投融双方任何一方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投融双方的权益都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损害,类似霸王条款。

所以,众筹平台在运作过程中要进一步完善与投融双方的关系,尽量明确三方的责任和义务,这样一旦发生法律危机,可以根据协议公平的对待。用户也可以保障自己的权益,相较于平台方,不会处在被动的地位。

警惕3、企业经营性亏损

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但中国的投资者似乎只在乎高收益,而忽视了所有项目的高风险性。这里的固有风险不是像上述那样的外在风险,而是项目本身就有经营性风险。


无论什么形式的投资,无论是什么形式的生意,有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股权众筹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很多创业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实现融资的居多,因为是初创企业,很难评估其运营能力,这就意味着投资人要承担很大的风险。

所有投资者要明白,按照法律规定,当企业运营顺利能够获得利润时,投资者才有可能得到相应的回报,所以不是所有的投资都有利可图,投资人应该明白,入股之后不可能坐享其成,所以在作出投资的最后决策之前,应该尽量掌握创始团队与项目的相关信息,科学理智的判断其风险。

警惕4、参与众筹的小股东利益更易受到侵害


对于那些没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跟风投资人一般不会注意这点,即使公司在经营中获利,你也有可能得不到期望的回报。因为利润的分配权掌握在股东会手中,而股东会的决策权是与其手中握有的股份成正比的,也就是说,谁的股份多,谁说了算,所以普通的小股东根本无权决定公司利润的分配。

通常情况下,参与众筹的投资人手中持有的股份比例更低,大部分股权掌握在创始团队手中,包括很多上市公司都有这样的情况出现,掌握大量股权的创始团队一般都公司担任管理者、高层,利用自己特权,得到了非常可观的薪资,而对待普通小股东是,又凭借着天然的决策地位,将分红握在自己手中,这使得很多普通投资者无计可施。

当然了,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如何保证自己的利益呢?

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小股东抱团,影响股东会其他决策,小股东不要看不起自己手中的股份,一旦超过5%,可以影响企业的上市进程、影响公司的融资、影响公司的股市等,当然了仅仅是影响,不过这也够创始团队和大股东作出妥协和让步了。

说白了,不论是创始人还是投资者,进入创投圈就应该明白,这实际是场权力的游戏,不要相信所谓的人,而要相信自己手中的权力和规则。

警惕5:中途退出机制风险(在企业未上市之前,股东是很难中途退出的)

虽然在股东退出方面,《公司法》也有一些规定,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要通过法律途径退出十分复杂,所以奉劝大家还是省省吧。

相比之下,上市成功还好说,股东可以将自己的股份到资本交易市场交易,还可以转让,但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就无法通过股份交易退出。

  •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得到其他50%以上股东的认可,才能将手中的股份转让给公司外部人员。
  • 并且要根据企业的制度规定来进行转让,如果与企业制度冲突,则无法顺利转让。(一般公司为了防止股东退出带来了资金风险,会设定很多苛刻的规则。)
  • 很多情况下,你无法找到愿意购买你股份的内部人员,就算找到,也不得不低价交易。

    还有一个更具奇葩色彩的问题,通过众筹参与其中的投资人一般定义为新增的入股人,与企业原始股东关系不紧密,无法相互制约,也就是,通过众筹获得的股东身份,严格意义上来讲是阉割版的股东,虽然具备了股东的法定条件,但不具备实际条件,某些隐性股东特权,无法享受。

    警惕6:监管有限,投资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不同上市公司的公开发行,股权众筹投资人入股的目标公司所受的监管有限,无法保证运营信息的完整公开和透明。换句话说,就是公开和透明有了更多的人为因素。

    所以,普通投资人在权益保障方面能够做的非常有限,他们本身没有太强的专业能力,寻求到法律保护也非常困难,所以承担的风险非常之大。

    不过话说回来,股权众筹一般的额度也不会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