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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纠纷“先予仲裁”不执行

近日由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湛江仲裁委员会的一场隔空喊话,掀起的业内关于“先予仲裁”的大讨论,将落下帷幕。最高人民法院于6月6日印发的一则批复,对“先予仲裁”可否获得法院强制执行的争议予以一锤定音。

在这则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的批复中,最高法院明确,网络借货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最高法院指出,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但是,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因此,你院请示中提出的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这些情形包括:仲裁机构未依照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审理纠纷或者主持调解,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未保障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仲裁法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的。

最高法院明确,前款规定情形中,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办理其他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执行案件,适用本批复。

批复于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0次会议通过,自6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