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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家事审判改革还有些待解之事

 在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法院在发挥化解家事纠纷核心作用的同时,应注重社会资源的整合,搭建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

  法治周末记者 陈霄

  家事审判改革为什么备受关注?

  除了接地气,另一个不容忽视的背景是,最近3年,进入法院的家事案件占据了民事案件的三分之一,而且还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积极并大力推进这项改革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曾指出:“我国在家事审判方面出现了不适应。”

  如今,酝酿了多年的家事审判改革终于在去年6月以百家法院为试点拉开了序幕。过去的一年里,改革有成效,也有困惑。在此过程中,司法实践发现了什么问题?未来改革将何去何从?

  为此,法治周末记者专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审判程序项目课题组负责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任容庆。

  职权干预范围有待明确

  法治周末:职权干预是这次改革尝试构建的特殊原则,但对于在什么情形下需要职权干预,实践中还存在困惑。

  陈爱武:一般而言,家事案件中涉及公益的案件,法院都可以依职权去调查或者委托调查员去调查,这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

  比较常见的,例如,婚姻是否无效的问题,涉及身份关系公益,法院应依职权调查;还有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或监护权的归属,涉及儿童利益的公益,应依职权调查,与此相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法院在斟酌时也可以进行调查。还有家庭暴力案件,虽然主要由当事人就家暴事实进行举证,但法院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调查。至于何为必要,有赖于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势。这一问题涉及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公益。

  目前实践中法官的困惑主要是,到底职权调查的范围有多大?例如,离婚案件的离婚事由、离婚损害赔偿事件、离婚财产分割、遗产继承等,法院是否需要职权调查?

  需要注意的是,家事案件的职权干预,应当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例如,调查员调查的事实形成的调查报告,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质证,未经质证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任容庆:目前,各试点法院在适用职权探知主义时,主要是将职权探知主义作为原则规定于家事审判工作规则中以及将职权探知主义作为一种审判理念在司法实践中予以遵守。很多试点法院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或事实认定难以明断的案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官依法积极行使调查权,深入当事人单位、居所走访了解实际情况,以维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存在的困惑有几点:一是职权探知的范围不明,法院依职权审理的广度、深度以及对当事人处分权干预的程度不明确;二是职权调查范围不清;三是职权审理背景下,如何体现家事案件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即在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不能减损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为此,应加快家事诉讼程序立法进程,通过立法对家事审判中法官职权探知行为予以规范和统一。

  “感情冷静期”也待立法支持

  法治周末:试点一年来,你认为目前哪项探索最有成效但又同时存在制度困惑,需要呼吁立法支持或制度保障?

  任容庆:我认为是“感情冷静期”制度。目前,各试点法院相继探索建立“感情冷静期”制度,在各地取得了良好效果。

  但是,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感情冷静期”却提出一些质疑,认为该制度有法院为应对案件压力而采用的“缓兵之计”之嫌。“冷静期”的设置不但给一方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机会,也耗费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法院超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创设“冷静期”,不仅于法无据,还侵害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和诉讼权利,并且可能出现超审限的风险。

  事实上,“冷静期”并非中国首创,世界上很多国家为避免冲动离婚,都在离婚手续中规定了一定的“冷静期”。本轮家事审判改革以先行先试的方式,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感情冷静期”作为一项新举措,在改革探索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有违现行法律,与传统审理模式相碰撞的情形。

  但这不能成为否定新制度、阻碍改革进程的理由,而是应该本着兼容并包的态度,大胆探索、剔除糟粕、吸取精华,为今后家事诉讼程序立法提供更多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各试点法院应在“感情冷静期”的制度设置上探索建立包括适用原则、适用对象、配套措施等一整套完备的体系,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冷静期”的制度优势,避免其流于形式。

  要全社会联动多元化调解

  法治周末:家事调解在本轮改革中成效很显著,你在调研报告中提到家事调解较为粗放,还缺乏程序规范和技术支撑。你的建议是什么?

  陈爱武:强化调解是家事案件处理中永恒的主题,不过我国家事调解多年来一直淹没在经验型的民事调解之中,其实,家事调解既需要感性经验主导的人性关怀和温情提醒,更需要理性支撑的事理分析和程序保障。

  目前,各地都有一些制度创新,例如,家事调查员制度、社会观护员制度、心理辅导或干预机制、多元调解机制、社会协作联动机制等,但很多新举措缺乏制度支撑,没有形成规模,相关的配套措施也缺乏制度性的财政支持。

  至于说调解规则,现在来谈提取最大公约数,还为时甚早。调解各地有不同做法,与社会环境、民俗、文化背景相关,也很难一概而论。个人觉得,调解本身就应该是多种方式,具体的方式方法不尽相同,程序只能给出一些共性的规则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比如,调解保密、调解自愿,同时有相应的救济程序。

  法治周末: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多部门联动调解各地也都有探索,但有些法院反映效果似乎不太理想?

  陈爱武:各地不一样,跟各部门的联动也不一样。很多地方像跟妇联的联动就很好,妇联将这个作为考核内容之一,非常愿意去做这些事;不少地方跟公证处联动,公调对接也做得很不错;公安部门可能各地就不太一样,有的不错有的不理想。

  这个还是需要法院来主导,与其他部门对接,这些才能成为法院可以依靠的资源。至于具体采取什么样的形式,各地也不一样,像南通市法院的大调解,是由政法委牵头的,有些地方则由省高院来调度。

  任容庆:司法外资源调动的广度与深度直接影响着家事审判改革的成效。

  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家事审判改革既要遵循司法改革呼吁法官专业化、精英化的改革方向,也要体现家事审判改革自身的缓和家庭矛盾、化解家庭纠纷的改革目标。为实现两者的兼顾,只依靠法院自身力量是难以做到的。

  因此,在家事审判改革过程中,法院在发挥化解家事纠纷核心作用的同时,应注重社会资源的整合,搭建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形成以法院为中心的家事纠纷化解体系,最大限度地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协助法院一起化解家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