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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杭州有一名50多岁的张大伯拿着父母的死亡证明去了公证处,他不仅带齐材料,还带了个证人。但公证员调查后竟发现,这张大伯的父母还好好地住在养老院,这是怎么回事呢?
  自称独生子女继承父母房产
  那天上午,张大伯来到杭州国立公证处办理窗口要求办理父母继承房产过户手续,并且提供了相关材料。张大伯是杭州人,他父母都是1930年代的人。他给出的父母死亡证明显示,父母去世时都已是耄耋之年,其中父亲在2015年过世,母亲在2016年年底时过世。张大伯又掏出房产三证等,说就是他想要继承的父母名下的一套房。随后张大伯表示,他是家中的独生子女,对这套房产的继承是没问题的。

  且根据张大伯提供的人事档案中关于亲属关系内容的复印件上,子女确实只有他一个。公证员想着,那个年代的也有可能有独生子女,但也多追问了一下:“这个独生子女的情况,还需要更多的材料来证明,如果因为时间久远,书面材料缺少的话,可以找证人作证的。”不料,公证员的话音刚落,张大伯马上拉过他旁边站着的自称他朋友的男子帮作证人。

  公证员想着要对当事人负责,同意先受理该案,马上去了相关部门核实、查询材料的真伪。但核实到情况,让公证员大跌眼镜。张大伯的父母两人不光健在,张大伯也绝非独身子女,上面还有3个姐姐。原来相关资料都是张大伯找人精心PS过,抹去了3个姐姐的资料,并且伪造了父母死亡证明。

  相关法律
  我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提供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虚假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按照《刑法》第280条的规定,分别以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